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呆账规定
根据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(财预字288号),事业单位在处理呆账(无法收回的款项)时,需要遵循以下规定:
1. 呆账损失核销程序 :
呆账损失核销需经过中介机构审计、主管部门审核,并报财政部门审批。
2. 会计分录 :
当核销呆账时,会计分录为:
```借:事业支出(经营支出)贷:应收账款(预付账款、其他应收款)```
3. 往来款项清理 :
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应在年终前尽量清理完毕,并按规定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,编入本年决算。
4. 呆账定义 :
呆账是指三年以上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的无法收回的往来账,并且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收回的往来账。
5. 坏账处理 :
坏账是指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极小的应收款项。
6. 资产管理规定 :
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,并及时进行清理,不得长期挂账。
请注意,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更新,因此在实际操作中,应参考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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